公安部起草看守所法欲终结躲猫猫死等事件

2014年05月15日05:36  金羊网-新快报 收藏本文

  现侦押合一体制受诟病,立法或终结躲猫猫死、喝水死等事件

  “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四大弊端。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则,这在现行的《看守所条例》里多为空白。2014年4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个研讨会上透露,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躲猫猫死”、“喝水死”等引发公众质疑的事件或将终结。

  已有初稿 看守所立法初步达成共识

  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出台于1990年,距今已经24年。其间我国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96年和2012年两次大修。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建立起严禁刑讯逼供机制,其中确立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则。但这些内容在《看守所条例》中都是空白。

  2009年云南晋宁看守所在押人员李荞明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看守所声称系在押人员玩躲猫猫游戏致死。连同此后一系列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看守所引发舆论热切关注。

  在各界关注下,公安部开始对看守所制度进行改革。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介绍说,至今公安部针对看守所已有的规范性文件达两三百件,且不乏亮点。例如2013年年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被告人出庭可不穿“囚服”。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未来五年立法规划,在68件法律草案规划中,看守所法位列其中。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透露,公安部于一年前开始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目前已有初稿。

  侦押合一

  看守所成查案“第二战场”

  提及看守所立法,刑事司法学界和律师界说得最多的就是要求看守所从公安部门剥离出来。

  根据现行《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是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的一个部门,由公安机关管理。在这样的体制下,看守所服务于办案,形成侦押合一,就是看守所为侦查服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孟昭阳曾撰文称,2010年召开的几次《看守所条例》研讨会上,学者都认为“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四大弊端,而侦押合一就是造成四大弊端的根源。

  最新的建议来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将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存在着某些现实阻力。看守所多在县一级,樊崇义告诉记者,骤然移交看守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财、物可能都跟不上”。

  2009年以来,公安部亦作出一系列改革,加强看守所的中立性。例如,公安部要求在县市两级公安局分管看守所的副局长和分管侦查的副局长必须是两个人,这样形成领导人事上的相互制约。

  看守所中立改革的最大障碍就是深挖余罪。2008年中国法律年鉴公开数据显示,当年全国公安监管部门共深挖犯罪线索60多万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30余万起。因此,看守所也被诟病为公安机关侦查的“第二战场”。

  多地试点

  看守所变得越来越透明

  程雷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正与公安部监管局合作,在全国的一些看守所进行试点改革。其中两项主要内容是在押人员巡查制度和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

  另一个期待解决的是审前会见难题。在中国,通常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后见到家属最早的时间就是开庭的时候。对此,程雷表示,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允许会见。“看守所自己的规范性文件中说要经申请,让办案部门同意,那办案部门肯定为了侦查便利而不让见。”程雷认为这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执法上有偏差,从而剥夺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本次立法中亦需要去突破。

  严格提外审是另一项改革。程雷介绍,刑讯逼供通常是在来看守所之前,或把人提解到外。如今提解在押人员需当地公安局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要求当天就要返回,不能在外过夜。且出所回所都需要体检。(《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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